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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双方子女财产处理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4日 来源: 广州婚姻律师   http://www.shahylaw.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宣告婚姻无效双方子女财产处理

  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被确认无效的,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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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由于实践操作的不当出现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两者极为相似。那么,怎么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呢下面就为您整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相关的内容,希望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您。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人不同。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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