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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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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有哪些方式?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4日 来源: 广州婚姻律师   http://www.shahylaw.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离婚有哪些方式

  涉外离婚有哪些方式我们都知道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那对于涉外婚姻是否还是有这两种方式呢根据法律规定,涉外离婚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那么涉外离婚怎么登记,诉讼离婚的话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协议离婚


  1、涉外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  


  2、涉外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


  1、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和最高人民法院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涉外离婚诉讼


  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应在哪儿办理离婚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在内地公民之间自愿离婚,并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只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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