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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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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的钱老婆要还吗 继承遗产需要先还债吗

添加时间:2022年8月9日 来源: 广州婚姻律师   http://www.shahylaw.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老公借的钱老婆要还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借款人,丈夫周某长期存在赌博恶习,其在与妻子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向好友汤某借款14万元,对此妻子刘某是否有义务共同还款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认为借款人周某长期存在赌博恶习,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出借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出款款项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妻子刘某不承担共同还款。

周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2007年5月,周某先后两次向其朋友汤某借款共计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利息按月息10%计算。嗣后,周某归还了3年的利息共36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刘某共同归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向汤某借款,有出具的借条等为凭,且对于本案所涉借款金额在周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中周某也予以确认,周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因债务发生在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判决周某、刘某共同归还汤某14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还提供了周某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及汤某与周某一起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某二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从2002年起,周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周某有赌博恶习,足有合理理由相信刘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某就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达高度盖然性,且汤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法认定涉案借款为周某个人借款,判决刘某不承担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起诉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承担共同还款。但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达高度盖然性的,则应由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债权人举证不能的,则应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某二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从2002年起,周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周某有赌博恶习,足有合理理由相信刘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应由汤某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同时,汤某与周某在九十年代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周某在2002年之后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双方于2006年6月因共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认定汤某对周某有赌博恶习应当是知道的。虽并不能就此推定得出汤某在向周某出借涉案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周某用于赌博的结论,但汤某基于其对周某熟知程度在出借涉案款项时理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要求周某妻子刘某对借款予以共同确认,而汤某并未要求刘某在借条中签字,说明汤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要求刘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并不符合家事代理的构成要件,亦说明汤某在出借当时对借款由周某个人使用、将来由周某个人归还应有一定的预见性。

综上分析,刘某就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达高度盖然性,汤某在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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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需要先还债吗

继承遗产需要先还债吗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其他个人债务。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

、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父亲欠的债务儿子要还吗

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非父债子还,儿子并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

若是儿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儿子没有义务偿还父亲遗留下的债务。

从上面的内容介绍大家都可以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有债务的遗产就需要用遗产来清偿之前的债务这是相关法律的规定。也希望继承人要清楚这点法律常识才能在继承遗产的时候知道该怎么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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