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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夫妻”争抚养权 离婚三年未付抚养费 再婚却要争夺抚养权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4日 来源: 广州婚姻律师   http://www.shahylaw.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事实夫妻”争抚养权

但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该二人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儿的唐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多年同居并生育二女,不久前,原告陈某得知被告唐某与他人结婚,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9月1日,岚皋县法院花里法庭成功调解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早在18年前,原告与被告就开始同居,当年因被告未到法定婚龄,所以婚姻未予登记。因被告常年在外务工,自2007年起被告就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07年以来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属非合法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该二人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儿的唐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岚皋县法院花里法庭受理该案后,耐心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其大女儿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小女儿正在读初中,交谈中,被告认为目前自身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要求取得小女儿的抚养权,而原告则以女儿一直由其抚养为由要求与小女儿继续共同生活。


  法官随即开始耐心调解和说服,并征询了小女儿本人意见,其表示自己多年由父亲和奶奶抚养长大,愿跟随父亲生活。被告虽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但也不想违背女儿的意愿。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小女儿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小女儿成年前的抚养费每年0.3万元。







离婚三年未付抚养费 再婚却要争夺抚养权

法院认为,跟随生父梁先生生活三年来,芳芳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环境与原、被告离婚时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化,且被告收入稳定,愿意抚养小孩,同时芳芳也表示愿意跟随生父生活,就对比目前双方的情况来看,由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离婚三年后,为争取对女儿芳芳的抚养权,现居南宁的凌女士不惜与前夫梁先生对簿公堂。昨日,媒体从合山市法院了解到,鉴于凌女士已经再婚,现有证据难以判断她的现任丈夫是否真的愿意抚养芳芳,更无法判断他今后是否会对孩子好,法院认为,相较之下,由芳芳生父梁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凌女士的诉讼请求。


  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


  据了解,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在同年10月生下女儿芳芳。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在2012年11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年仅6岁的芳芳归梁先生抚养,直至长大成人。目前,凌女士已经再婚,定居南宁。


  2015年6月,由于与前夫商量变更抚养权未果,凌女士向合山市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凌女士表示,离婚三年来,女儿随被告居住弊端甚多,虽然两人是父女,但毕竟男女有别,多有不便。同时,她还指出,在此期间,被告上班时女儿无人帮管带,食无定餐,有时被告出差,让其母亲帮带也只是权宜之举。且孩子居住的地方离学校比较远,不方便上下学。


  凌女士还认为,其在探视女儿方面受到被告诸多限制,如今她工作稳定,收入有保障,且在距离中小学校比较近的地方买了一套商品房,如果由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她希望法院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将孩子判给自己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今后孩子的教育费、健康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拒绝前妻;无礼;要求


  庭审期间,对于前妻的;无礼;要求,芳芳生父梁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理由不够充分,也没有法律依据。梁先生表示,当初协议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有了明确的约定,现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和不尊重,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梁先生表示,三年来,自己一直让孩子按时进餐、上学、准时休息,始终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努力,不存在抚养不便的问题。他说,自己是某工厂的正式员工,月收入比原告高,且在厂里有住房,女儿每天上学都有车负责接送,十分方便。此外,他的父母都是退休工人,现居合山,随时都可以照顾好孩子的生活、学习。梁先生指出,他在柳州也购买有一套住房,且已经将孩子的户口迁到柳州,待其上中学就将她转到柳州条件更好的学校读书。


  梁先生还指出,当初协议离婚时,原告已经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且离婚三年来原告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他表示,虽然男女有别,但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自己肯定会处理好父女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只要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原告随时都可以探视,不会限制她的探视权力。


  小孩愿随父生活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理由后,法院认为,芳芳是两人结婚时生的女儿,双方均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提出其离婚后又已在南宁结婚成家,且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同样具备抚养孩子的优越条件,其请求变更抚养女儿的意愿无可厚非。但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子女的生活、学习和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法院认为,跟随生父梁先生生活三年来,芳芳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环境与原、被告离婚时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化,且被告收入稳定,愿意抚养小孩,同时芳芳也表示愿意跟随生父生活,就对比目前双方的情况来看,由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鉴于本案没有产生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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